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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成為真正的售電公司?

2015-05-29 來源:深度能源觀察 瀏覽數:1478

文/電力法律觀察
  忽如一夜春風來,售電公司遍地開。
  看著近來遍地開花的售電公司,觀茶君當真是吃驚不小。這不,深圳已經成立了兩家,山東成立了兩家的同時還有四家正在履行申請程序!觀茶君的消息來源顯示,不少地區都正在組建售電公司或有組建意愿,而各級電力主管部門也呈鼓勵的姿勢,似乎不成立家售電公司就沒有推進電改的誠意似的。
  但,看著這一幅新電改順利推進的熱鬧場景,觀茶君卻滿腹惆悵,疑慮在胸:僅僅名字里有“售電”兩個字就可以從事電力銷售業務了嗎?如果不是,他們還將面臨哪些問題呢?
  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當觀茶君粗略查閱了有關法律法規又觀察了一下現狀后,就愈發為售電公司發愁了:從售電公司成立到開展售電業務,還有很多很多的問題需要解決,至少還要跨越10!座!大!山!
  您沒有看錯,觀茶君沒有做任何夸張。不信,您看:
  1、法律限制問題
  根據現行《電力法》,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能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那么,如果《電力法》不修改,在已經有電網公司合法供電的情況下,售電公司的設立顯然是違反法律規定的。對,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違法經營,觀茶君覺得這事兒不靠譜。至少,修改法律是必須滴。
  2、售電資質問題
  根據《電力法》,從事供電業務要取得電力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供電營業許可證》。且慢,您也許會問:不是前幾天《電力法》修改已經把這個證取消了嗎?誤會,誤會,純屬誤會。所取消的只是前置審批而已,也就是成立售電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時不需要取得《供電營業許可證》了,但售電公司成立后還是要審批的。這個問題觀茶君以前說過了,具體可見刊發于電力法律觀察的《20年首次,電力法修改驚到你了嗎?》一文。那么,問題來了,管理部門什么時候給售電公司頒發《供電營業許可證》或者類似的《售電業務許可證》呢?難不成會取消對售電資質的行政審批?
  3、商品來源問題
  既然是售“電”,那么顯然得有“電”可售才行???,電從何來?售電公司自己發電后銷售?從電網公司購電后轉售?還是直接從發電公司購電后銷售?抑或是兼而有之?電的來源不解決,售電也就成了空談。
  4、客戶來源問題
  “售電”是需要買主的,那么,誰是買主?也就是客戶從何而來?售電公司靠什么爭取客戶資源?售電公司的客戶是“增量”客戶還是“存量”客戶?如何協調與電網公司之間的關系?如何避免售電公司與電網公司之間、售電公司與售電公司之間爭搶客戶的情況?畢竟,據觀茶君所知,類似爭搶客戶事件在山西等有兩個以上供電營業機構的地區時有發生,早已不是什么新聞了。
  5、輸送渠道問題
  即使“電”有了,客戶也有了,那問題又來了:如何解決電力的輸送問題?是由售電公司自建輸配設施還是用電網的既有輸配設施?從9號文的精神來看,顯然是首選電網的既有輸配設施,那么,在輸配成本測算試點尚未完成、輸配成本尚不明確的情況下,如何確定“合理的價格”?由此給電網公司增加的其他成本如何合理分擔呢?
  6、收費問題
  售電公司如何確定電的價格?由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協商定價,還是別的方式?更關鍵的是,如果電價沒有下降甚至不降反升、沒有讓人民群眾得到實惠,售電公司的存在又有什么意義呢?觀茶君發現,雖然評判標準萬萬千,但恐怕降價才是一般人眼中的硬道理。但電價下降的同時,又如何保證售電公司自身的經濟利益?
  7、服務問題
  售電之后,由誰為客戶提供服務?是售電公司還是電網公司?實際上,這也是目前爭論的事關售電公司定位的焦點問題:有人主張把售電公司發展成為有獨立輸配設施又獨立于現有電網企業的“第二供電公司”;有人則主張把售電公司發展成為渠道銷售商,類似現在的幫助通信公司銷售電話卡的公司。但觀茶君覺得,在現有兩大電網公司的普遍服務做得相當棒的情況下,有必要搞若干個售電公司去幫電網公司做銷售代理嗎?這顯然不太現實。如果做渠道銷售商,那肯定是要做發電企業的代理了??扇绱艘粊?,電力的售后服務由誰提供、如何收費的問題依然沒有不明確。
  8、責任承擔問題
  賺不賺錢是小事兒,法律責任尤其是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可是天大的事兒,作為律師,觀茶君一向這么認為。類似“錢還在,人進去了”的例子比比皆是,觀茶君就不再一一列舉了。需要高度警惕的是,電雖然是商品,但絕不是一般的商品,絕對不是!事實上,電是一種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商品,稍有不慎就會造成人員死傷。問題來了,電既然是商品,就會產生一般商品交易中的違約責任,偏偏在售電公司介入后,違約責任又變得辣么復雜,觀茶君僅是想想就覺得頭大。舉個例子來說,在售電公司從發電企業購電,通過電網公司的電力設施輸送給用戶的情況下,如果因質量問題造成用戶設備的損壞,應該由誰承擔違約責任?這很可能是無法通過一個案子解決的問題,極有可能會引發一系列的連環訴訟!
  這還不是最讓人頭疼的,最讓人頭疼的是:在上述情況下,如果用戶在使用高壓電的過程中發生人身觸電傷害事故,那么應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呢?依據《侵權責任法》,從事高壓活動的經營者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這幾個主體——發電企業、電網公司、售電公司、高壓用戶——誰是經營者呢?各自應該承擔什么樣的民事賠償責任呢?
  唉,怎么又是觸電,自從觀茶君團隊寫完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典型案例新解》一書,對觸電的認識就只剩下一個“怕”字了。真的不騙你,在看過全國各地13—14年度短短一年內判決的200多起觸電案件后,其中的觸電場景已不知不覺間印入了觀茶君的腦海,對電充滿了敬畏。
  最最讓人頭疼的是,近年來,因觸電引發刑事責任的案例時有發生。如果誠如上所述,會不會有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呢?會是電網公司的人員、售電公司的人員還是用戶的人員?歸根結底,誰應該對用電安全負責呢?
  安全!安全!安全!新的《安全生產法》增加了多少安全責任,您造嗎?
  忽然發現一提到法律責任,觀茶君就HOLD不住了,唉,看來律師職業病又犯了。那誰,幫我把藥遞過來~~~
  9、相關主體問題
  售電公司是急切地想進入電力市場的新人,充滿了進去賺賺的沖動。但且慢,這個市場中已經存在的主體,比如電網公司、發電企業、用戶,他們會怎么想呢?又會采取什么態度對待這個新人呢?如何處理好與既有主體之間的關系,著實是對售電公司的巨大考驗。搞不好,被轟出來或打出來可就慘了。
  10、市場監管問題
  按照中央9號文的規劃,電力市場將形成多個主體并存的局面,發電側有多家發電企業,需求側有多家售電公司、大用戶,中間還有電網。在多個不同類型的主體并存的情況下,觀茶君認為必須建立公平的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的有序運行,否則,一旦發生無序競爭、惡性競爭,則必然危害消費者的利益并傷及電力改革,尤其是對新進入的售電公司不利。市場監管的重擔無疑非政府莫屬,但政府相關部門做好準備了嗎?至少從現在看,觀茶君覺得監管規則不明、監管力度不足的問題亟待解決。
  還有,還有……
  看著這么多售電公司不得不面對的問題,觀茶君在擔心之余,忽然想起魯迅先生的話:第一個吃螃蟹的人是很可佩服的,不是勇士誰敢吃呢?
  同時,另一個念頭也在觀茶君的心頭浮起:既然明知有這么多問題尚未解決,電力主管部門為什么還大張旗鼓地大力推動售電公司的開辦呢?
  莫非,這就是倒?逼?改?革?
  電改非易事,且行且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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