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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生態保護紅線內零星分布的已有風電設施,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范圍

2024-04-29 來源: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瀏覽數:305

文件指出,生態保護紅線內零星分布的已有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范圍,項目到期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臨時用地批準部門負責監督建設單位履行生態修復義務。

近日,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發布關于《關于做好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試行)(征求意見稿)》的公示。

文件指出,生態保護紅線內零星分布的已有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范圍,項目到期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臨時用地批準部門負責監督建設單位履行生態修復義務。

全文如下:

關于《關于做好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試行)(征求意見稿)》的公示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決定》《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有關要求,我局起草了《關于做好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試行)(征求意見稿)》(附件),現公開向社會征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協助我們共同做好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工作。公示日期:2024年4月26日至5月9日,有關意見和建議請在公示期內發送至郵箱:liuyutong@tj.gov.cn,聯系電話:022-63083172。

附件

關于做好生態保護紅線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試行)(征求意見稿)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決定》(津人發〔2023〕28號)、《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的有關要求,嚴格生態保護紅線管控,維護市域生態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生態保護紅線是國土空間規劃中的重要管控邊界。做好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工作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大舉措、實施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障。生態保護紅線一經劃定,未經批準,嚴禁擅自調整。全市各部門、各單位要深入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堅決維護生態保護紅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嚴格遵守生態保護紅線管理要求,嚴格規范占用生態保護紅線審批,杜絕不合理開發建設活動對生態保護紅線的破壞,實現一條紅線管控重要生態空間,確保生態功能不降低、性質不改變,維護市域生態安全,推進美麗天津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嚴格有限人為活動準入管理

(一)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原則上禁止人為活動;自然保護地核心保護區外禁止開發性、生產性建設活動,在符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僅允許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開展有限人為活動時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圍海;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應嚴格控制活動強度和規模,避免對生態功能造成破壞。

(二)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河道等區域的保護和管理措施,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生態保護紅線內,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一級河道等區域的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應當征求上述區域主管部門或者管理機構的意見,并嚴格落實。

(三)允許有限人為活動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確定用地用海范圍后,在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時,由區政府或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開展論證,提出初步意見,向市規劃資源局提出申請;由市規劃資源局組織審查,征求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的意見;符合要求的,由市規劃資源局聯合市生態環境局報請市政府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缧姓^的建設項目,原則上由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申請或涉及生態紅線的區政府共同提出申請。

(四)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有具體建設活動且涉及辦理規劃選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由項目實施主體向建設活動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所在的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征求同級生態環境、水務、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的意見;符合要求的,由區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請區政府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

(五)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島審批的,有具體建設活動但不涉及辦理規劃選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手續的,由項目實施主體向建設活動涉及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所在的區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征求同級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務、農業、林業、海洋等部門的意見;符合要求的,由區級行業主管部門報請區政府出具“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的認定意見”。

(六)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不涉及新增用地用海用島審批,且無具體建設活動的,由有限人為活動對應的行業主管部門對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進行認定,并嚴格監督管理。

(七)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認定意見的申請材料主要包括:1.申請文件;2.建設項目涉及占用生態保護紅線論證報告等;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八)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的有限人為活動和國家重大項目占用生態保護紅線涉及臨時用地的,應盡量避讓生態保護紅線,確實無法避讓的,應按照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參照臨時占用永久基本農田規定辦理。申請臨時用地時應當一并提供生態恢復方案,建設期間采取有效措施減緩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使用結束后嚴格落實恢復責任。

三、嚴格生態保護紅線調整管理

(九)生態保護紅線內允許有限人為活動之外,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包括黨中央、國務院發布文件或批準規劃中明確具體名稱的項目和國務院批準的項目,中央軍委及其有關部門批準的軍事國防項目,國家級規劃(指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正式頒布)明確的交通、水利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電網項目,國家級規劃明確的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能源礦產勘查開采、油氣管線、水電、核電項目,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確認的需中央加大建設用地保障力度,確實難以避讓的國家重大項目,按照以下要求辦理用地用海用島審批:

國家重大項目(不含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島)確需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在項目用地用海預審、選址后,由區政府或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向市規劃資源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項目必要性論證、國家重大項目依據、涉及生態保護紅線論證報告等),市規劃資源局組織進行專家論證,征求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意見。符合要求的,提請市政府出具不可避讓論證意見,在報批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海域使用權時附具。

國家重大項目涉及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島,確需在生態保護紅線內實施的,由區政府同步組織編制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方案建議,報請市政府同意后,隨海域使用權、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申請一并報國務院批準。經國務院批準的調整方案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占用生態保護紅線的國家重大項目,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分區管控要求,依法開展環境影響評價。

(十)生態保護紅線確需調整的,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生態保護重要性評價和國土空間規劃實施“五年一評估”情況,由市政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紅線局部調整方案,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修改方案報國務院批準。自然保護地邊界發生調整的,市規劃資源局依據批準文件,對生態保護紅線作相應調整;生態保護紅線調整成果應及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并與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監督平臺實現信息共享。

四、妥善處理生態保護紅線內的歷史遺留問題

(十一)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通過租賃、置換、贖買等方式,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的人工商品林實行統一管護,并將重要生態區域的人工商品林按規定逐步轉為公益林。

(十二)生態保護紅線內零星分布的已有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設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管理,嚴禁擴大現有規模與范圍,項目到期后由建設單位負責做好生態修復,臨時用地批準部門負責監督建設單位履行生態修復義務。

五、切實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監督管理

(十三)各級政府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要求,切實擔負起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的主體責任,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將生態保護紅線作為相關綜合決策的重要依據和前提條件,加強監督管理,維護生態安全。

各級自然資源部門要嚴格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實施監督;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做好生態環境監督工作。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重點抓好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

各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應急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做好生態保護紅線內相關有限人為活動的管理。

(十四)各區人民政府組織區規劃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林業)、水務等部門建立本行政區域生態保護紅線常態化巡查、監管制度。市規劃資源局綜合利用遙感監測、地面監測等手段,每半年對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新增用地用海情況進行監測,發現問題及時推送區政府,按照職責依法依規處理。市生態環境局對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有限人為活動實行嚴格的生態環境監督,每年開展生態保護紅線生態環境保護成效評估。其他各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生態保護紅線執法監督工作。各區政府、部門每年12月將生態保護紅線管理工作情況報市規劃資源局,其中重要情況由市規劃資源局及時向市政府請示報告。

(十五)對生態保護紅線內發生的違法違規用地用海用島行為,各級規劃資源、海洋、農業農村等主管部門按職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破壞生態環境、破壞森林、濕地或違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管理規定,由規劃資源、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按職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依法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

(十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生態功能不造成破壞的有限人為活動

1.管護巡護、保護執法、科學研究、調查監測、測繪導航、水文氣象及水土保持監測、地質災害調查評價、防災減災救災、應急搶險救援、軍事國防、疫情防控、森林防滅火等活動及相關的必要設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權益主體,允許在不擴大現有建設用地、用海用島、耕地、水產養殖規模和放牧強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規定)的前提下,開展種植、放牧、捕撈、養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場、圍海養殖)等活動,修筑生產生活設施。

3.經依法批準的考古調查發掘、古生物化石調查發掘、標本采集和文物保護活動。

4.按規定對人工商品林進行撫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質量、優化棲息地、建設生物防火隔離帶等為目的的樹種更新,依法開展的竹林采伐經營。

5.不破壞生態功能的適度參觀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關規劃的配套性服務設施和相關的必要公共設施建設及維護。主要包括:交通(含步道、棧道等)、通信、污水處理、垃圾儲運、公共衛生、標識標志牌、旅游咨詢站(亭)、生態停車場、索道、纜車、簡易休憩休息設施、科普宣傳、文化宣教、安全防護、應急避難、醫療救護、電子監控等必要旅游配套設施建設及維護。

6.必須且無法避讓、符合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的線性基礎設施、通訊和防洪、供水設施建設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動;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運輸等設施運行維護改造。主要包括:公路、鐵路、航道、軌道、橋梁、隧道、防波堤、碼頭、圍堰、電纜、光纜、油氣、供熱、防洪、供水、輸變電、通信基站、廣電發射臺、河道、湖泊治理及其堤壩、岸坡加固,水庫除險加固、清淤擴容及維修養護,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工程設施運行維護改造。

7.地質調查與礦產資源勘查開采。包括:基礎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資源遠景調查等公益性工作;鈾礦勘查開采活動,可辦理礦業權登記;已依法設立的油氣探礦權繼續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勘查區塊范圍)、保留、注銷,當發現可供開采油氣資源并探明儲量時,可將開采擬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圍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調出生態保護紅線;已依法設立的油氣采礦權不擴大用地用海范圍,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范圍)、注銷;已依法設立的礦泉水和地熱采礦權,在不超出已經核定的生產規模、不新增生產設施的前提下繼續開采,可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不含擴大礦區范圍)、注銷;已依法設立和新立鉻、銅、鎳、鋰、鈷、鋯、鉀鹽、(中)重稀土礦等戰略性礦產探礦權開展勘查活動,可辦理探礦權登記,因國家戰略需要開展開采活動的,可辦理采礦權登記。上述勘查開采活動,應落實減緩生態環境影響措施,嚴格執行綠色勘查、開采及礦山環境生態修復相關要求。

8.依據縣級以上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規劃開展的生態修復。主要包括:退耕還林、造林綠化、防護林建設、森林災害綜合治理、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的樹種保護培育等;有害生物和外來物種入侵防治;礦山生態修復;流域環境保護治理、水土保持、國土綜合整治、植被恢復、濕地恢復、生物多樣性維護、水源涵養、水系連通、生態廊道等綜合治理修復;岸線整治修復;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國土空間規劃和生態保護修復專項規劃確定的其他生態修復活動。

9.法律法規規定允許的其他人為活動。


標簽:

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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