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盡快落實《可再生能源法》(修訂案),1月22日,國家能源局黨組以中心組學習的形式,組織全局干部學習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內容,加深了對《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制度、政策體系和配套措施的認識,加強了對重點修改內容的理解。為加快實施進程,3月5日,國家能源局又召開會議,專門部署了配套政策的研究與制定工作。同時,在推進工作過程中,我們隨時與全國人大環資委、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相關單位和部門進行溝通和協商,積極聽取相關單位的意見,認真進行配套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實施。
針對《可再生能源法》(修訂案)的重點內容,需要我們在規劃協調、強制性目標、保障性收購和資金管理等方面研究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措施?,F就以上相關配套政策提出我們的初步工作思路和建議工作方案。
一、關于相關規劃的統籌協調
近年來,隨著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快速發展,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缺乏整體協調,部分地區項目盲目無序建設問題日益突出。主要是國家和地方規劃缺乏銜接,發電規劃與電網規劃不協調。針對上述問題,《可再生能源法》(修訂案)對規劃的統籌協調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加強可再生能源規劃與電網規劃的協調,地方可再生能源規劃與全國規劃的協調;對規劃的指導調控作用進行了強化,要求地方規劃要向國家主管部門備案,增加了規劃編制的原則和具體內容。
結合當前可再生能源規劃制定及實施情況,從當前的規劃管理體制出發,按照《可再生能源法》關于規劃的基本原則,初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規劃和項目建設管理工作:
一是加強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與相關規劃的協調和銜接。首先,做好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與電網規劃的協調,使可再生能源發電與電網協調發展。第二,做好可再生能源規劃與電力發展規劃、能源發展規劃的銜接,各相關規劃應有利于促進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的實現。初步打算是由國家能源局牽頭制定《能源規劃編制和實施管理辦法》,明確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與其他能源類發展規劃的協調關系。準備在上半年完成,作為能源規劃和項目建設管理的基本準則,對可再生能源規劃協調的有關要求包括在這個辦法中。
二是強化全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的調控作用。要求地方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與全國規劃進行銜接。國家能源局在組織編制“十二五”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時,將組織并指導地方按全國可再生能源規劃大綱的要求,參與全國可再生能源規劃研究制定,并編寫地區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全國規劃要反映各地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基本需求,并統籌布局,地方可再生能源規劃應作為落實全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目標的具體規劃,報國家能源主管部門備案同意后組織實施。目前,結合“十二五”規劃制定,我們正在按這種思路開展有關工作。
三是在可再生能源相關管理規定中要強化規劃作用。我們正在研究完善風電、太陽能發電和生物質能發電的管理辦法,前幾天專門開會研究了農林生物質發電項目的建設管理,基本原則是“以規劃指導和約束項目開發建設”。從今年開始,各地區要對風電前期工作進行梳理,提出2010年風電開發方案,經國家能源局審核同意后,按照核準權限核準項目,未納入開發方案的項目不能核準,違規核準的項目不能享受國家電價補貼。對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也要采取類似的管理措施。
二、關于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全部發電量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