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我國電網規劃與可再生能源規劃脫節,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分布與化石能源分布重合度較高,與用電負荷區域分布不平衡。內蒙古、甘肅等地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就地消納困難,需要遠距離、大容量輸送通道與之相配套。
同時,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是可再生能源法的一項重要制度,但尚未得到有效落實,風電、光伏發電、水電都出現送出和消納的問題。
另外,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和補貼機制有待健全。按照現有的電價附加標準和征收率,所籌集的資金已不能滿足補助需要,補貼申報程序復雜,到位周期長,長期拖欠嚴重影響投資效益。
我們也看到,我國在新能源利用技術上雖然取得了長足進展,但整體上仍然處于初級階段。無論是風電技術、太陽能利用技術、核電技術還是儲能技術、電網技術,都還存在相當大的創新發展空間。
因此,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體制機制尚待進一步理順和創新發展。比如增加可再生能源配額制。
由于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較常規發電高,如果不強制性規定發電企業承擔一定數量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電量義務,發電企業不會自覺產生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積極性,因此,所謂強制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度是歐美國家的普遍做法,我國目前只是在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規劃中提出了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在全部發電量中所占比例的指標,該指標并不直接約束特定的發電企業,如果不根據前述指標為每個發電企業設定強制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指標的實現將缺乏制度保障。
另外,市場機制也需要進一步完善,應該充分考慮資源消耗、環境損害、生態效益因素,建立健全反映資源稀缺及環境外部成本的能源產品價格和稅收機制,充分體現可再生能源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
在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深化推進的過程中,應該繼續推行節能發電調度,建立適應大規??稍偕茉措娏Σ⒕W運行的新型電力運行機制及促進區域微電網應用的協調機制,保障對可再生能源優先調度,切實落實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十年來,隨著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的實施,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體制機制不斷創新,政策措施不斷完善,科技水平不斷提高,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健康發展,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作出了貢獻。
但是,面對新情況、新問題,還需要針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實際,逐步形成、完善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法律制度。細化法律有關規定,增強可操作性,特別是完善規劃、全額保障性收購、價格、補貼、稅收等制度,依法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積極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