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風電場場址工程地質勘察技術管理,統一和規范工程地質勘察內容、工作方法和技術要求,提高勘察成果質量,制定《風電場場址工程地質勘察技術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規劃建設的大型風電場項目預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其它風電場項目的工程地質勘察工作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風電場場址工程地質勘察工作,應根據勘察任務書或合同的要求確定。
第四條 承擔風電場場址工程地質勘察任務的單位,應在收集和了解場址區地形、地質資料以及現場踏勘的基礎上,結合設計方案,按本規定的要求編制工程地質勘察大綱。
第二章 勘察任務和內容
第五條 在風電場場址規劃選點的基礎上,為選定風電場場址及風電機組等建筑物的布置方案,提供有關的地形和工程地質資料。
第六條 預可行研究階段工程地質勘察的任務應包括下列內容:
1、提供風能資源評估和選址所需的場區地形圖。
2、對風電場場址的區域構造穩定性作出評價。
3、初步查明風電場場址的工程地質條件,對主要工程地質問題作出初步評價。
4、根據需要進行天然建筑材料勘察。
5、根據需要進行施工和生活用水水源的調查。
第七條 確定風電場場址的地震動峰值加速度及相應的地震基本烈度。
第八條 初步查明場址區的基本地形地質條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場址區的地形地貌形態、成因類型和特征。
2、地層的成因類型、地質年代、巖性、巖層產狀、風化程度及分帶、巖土層接觸面特性等。
3、土的成因類型、物質組成、層次結構、分布規律、水平向和垂直向的均勻性及其物理力學性質等。
4、址區的軟土層、粉細砂層、膨脹性土層、濕陷性黃土層、易崩解性土層、紅粘土、鹽漬土層、填土層、凍土層等特殊性土層的分布范圍、分層厚度、結構、天然密實程度和物理力學性質等。
5、場址區斷層破碎帶的產狀、規模、性質、延伸情況、充填和膠結情況。節理裂隙的發育程度、產狀和分布規律。
6、場址區不良地質作用的發育程度、成因類型、分布范圍和規模。
7、地下水類型,埋藏條件,地下水位,地下水與地表水、大氣降水的關系。
8、提出場址區巖土體的物理力學性質參數和地基承載力。
第九條 對場址區地基持力層的埋深、不均勻沉降、濕陷、抗滑穩定、邊坡穩定、地震液化等主要工程地質問題作出初步評價,并提出地基處理建議。
第十條 根據風電場工程所需天然建筑材料的種類、數量和質量,進行天然建筑材料的勘察工作。
第三章 風電場場址分類
第十一條 根據風電場場址地質條件的復雜程度,可將場地劃分為三類:
1、簡單場地。符合下列條件者,為簡單場地:
1)地層結構簡單,巖性均一,無特殊性巖土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