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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9-02-19 來源:中國風電材料設備網 瀏覽數:314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05年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5年2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
  第三章 產業指導與技術支持
  第四章 推廣與應用
  第五章 價格管理與費用分攤
  第六章 經濟激勵與監督措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增加能源供應,改善能源結構,保障能源安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可再生能源,是指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水力發電對本法的適用,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通過低效率爐灶直接燃燒方式利用秸稈、薪柴、糞便等,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采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
  國家鼓勵各種所有制經濟主體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依法保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者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對全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實施統一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 ?/p>

【延伸閱讀】

標簽:

閱讀上文 >> 《國務院關于促進資源型城市可持續發展的若干意見》
閱讀下文 >> 《2008年風機部件制造商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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