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恒湖墾殖場羅濱風電場項目核準的批復
洪發改行審字〔2023〕88號
國能江西新能源產業有限公司:
報來《關于恒湖墾殖場羅濱風電場項目預核準轉正式核準的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收悉。依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投資項目“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暫行辦法的通知》(贛府廳發〔2020〕8號)等文件精神,我委根據“容缺審批+承諾制”辦理模式出具《關于核準恒湖墾殖場羅濱風電場項目申請報告的初審意見》(洪發改行審字〔2022〕132號)。根據貴單位補齊的容缺材料:《關于恒湖墾殖場羅濱風電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的意見》(洪自然規劃函〔2023〕1374號)、江西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備案表,現將初審意見轉換為正式審批文件,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為了貫徹國家能源發展戰略,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動節能降耗綠色發展,依據《行政許可法》《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73號)、《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同意建設恒湖墾殖場羅濱風電場項目(項目代碼:2210-360100-04-01-190126)。
項目單位為國能江西新能源產業有限公司。
二、項目建設地點為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恒湖墾殖場范圍內。
三、項目的建設規模及內容:總裝機規模為100MW,計劃安裝22臺單機容量4.55MW風電機組,擴建1臺110MVA主變。
四、項目總投資為74290.57萬元,其中項目資本金為22287.17萬元。項目資本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為30%。
項目的股東構成及出資比例情況為國能江西新能源產業有限公司由國家能源集團江西電力有限公司100%持股。
五、項目單位要認真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及水土保持措施,從嚴控制建設用地規模,做到節約集約用地,不得超標準用地;要采取節能措施,優化工程設計,強化節能管理,各項能耗指標必須達到規定標準。
六、本項目招標事項,請依法依規遵照本文附件《招標事項核準意見表》規定執行。
七、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準項目應附前置條件的相關文件是《關于恒湖墾殖場羅濱風電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的意見》(洪自然規劃函〔2023〕1374號)。
八、如需對本項目核準文件所規定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等進行調整,請按照《江西省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的有關規定,及時提出變更申請,我委將根據項目具體情況,作出是否同意變更的書面決定。
九、請國能江西新能源產業有限公司在項目開工建設前,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規劃許可、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環評等相關報建手續。
十、工程建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要求,嚴格執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安全生產“三同時”制度,認真落實各項安全生產措施。
十一、項目予以核準決定或者同意變更決定之日起2年未開工建設,需要延期開工建設的,請國能江西新能源產業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屆滿的30個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請延期開工建設。開工建設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國家對項目延期開工建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十二、《關于核準恒湖墾殖場羅濱風電場項目申請報告的初審意見》(洪發改行審字〔2022〕132號)由本批復替換。
附件:招標事項核準意見表
南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23年11月20日
附件:
招標事項核準意見表
項目名稱:恒湖墾殖場羅濱風電場項目